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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出境游”颠骨折女士获赔4万元

发表于 2011-10-14 13:37

  参加“东南亚”出境游,王女士在旅途中坐车时被颠成骨折。记者上午获悉,海淀法院判令组织方向王女士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。

  2010年11月22日,由中旅体育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前往马来西亚云顶途中,客车过减速带时坐在最后排的王女士被颠起,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,便要求立即住院检查。但旅行社称在国外就医麻烦,没有给她办理住院手续。王女士一直熬到回国后才到医院检查,被诊断为“腰椎体压缩骨折”。

  王女士于是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。

  庭审中,旅行社代理人称,当时客车已进行了减速,车辆有颠簸在所难免。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乘客,如果车辆颠簸很厉害,仅有王女士一人受伤不符合情理。

  此外,旅行社还认为王女士的腰椎有原始疾病,这次骨折与王女士自身身体状况有关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王女士在前往景点途中因乘坐车辆过减速带时发生颠簸,致其腰椎体压缩骨折,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故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,王女士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,参与度为70%-80%。

  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,认定旅行社对王女士此次受伤负有主要责任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法官提示

 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,游客在旅途中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。

  一方面,旅游者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旅行社,及时接受医治,保留好医疗费票据、交通费票据等凭证,准备好误工证明、护理证明等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另一方面,旅行社应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,全面了解游客的身体状况,在旅途中详细告知游客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,在旅途中随时掌握游客个人情况,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游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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